深圳罗湖蔡屋围民间借贷**律师-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有时候人些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出借一方再重新取证便会存在一定困难;有些人而持汇款凭证要求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这在审判实务中是不可行的,因为汇款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必须辅以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出具借条时,借贷双方也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借条较好由借款人本人书写,而不应由他人代写。否则,根据相关解释,代写人也可能会承担还款责任。 2、贷款人应注重审查借条的内容,包括金额、借款人姓名、还款时间的内容,都必须明确,不能有歧义;名字较好与借款人身份证名字一致,不要写小名、外号或曾用名等,否则如果发生纠纷,会给贷款一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如果双方约定利息,必须在借条中写清楚;如果未写的话,会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利息的话,利息是不能**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4%的,否则如果诉讼到法院,**过部分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是,如果双方约定利息定期结算且已经支付过**36%的利息的,已经支付部分视为有效,法院也不会要求返还。所以,事实上,在利息的约定方面,即使**四倍,对于贷款人来说,也不存在损失,只是如果到诉讼阶段,考虑到诉讼费用,向法院主张时不要**过24%利率即可。 4、不能计算复利,也不得在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否则只按照已经扣除的本金来计算实际借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