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1年3月起建立了合作关系,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元器件。但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货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1037753.54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仍然没有及时支付拖欠货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拖欠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2841.29元,被告应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100594.8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100594.8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首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37753.54元是事实,但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原告要求违约金不合理;其次,货款都是有约定履行期的,其中11月、12月的货款是月结90天,是没有到履行期的;最后,利率计算如果是计算逾期货款,要看什么时候到期,从逾期那天开始计算。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有多次的买卖合同关系,均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元器件,结算方式为月结90天。 2013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往来帐核对函,核对函显示:截止2013年6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明细如下:2012年11月欠款107372.70元;2012年12月欠款227375.70元;2013年1月欠款470612元;2013年2月欠款288497.8元;2013年3月欠款645803.40元;2013年4月欠款122043.80元;2013年5月欠款8149.00元。其中2012年11、12月份,2013年1、2、3、4月份的欠款已开具发票,2013年5月的欠款未核对,未开具发票。2013年6月25日,被告回复,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13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法务函,函中显示请被告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及时足额支付拖欠货款1299800.00元,否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会启动**救济措施,依法追究被告违约的法律责任,要求被告除立即支付所有未付货款,并承担迟延付款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另查明,截止至2013年12月1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如下:2013年1月欠款235306元;2013年2月欠款288497.8元;2013年3月欠款645803.40元;2013年4月欠款122043.80元;2013年5月欠款8149.00元;2013年11、12月欠款30959.1元。2013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3005.56元,被告确认共欠原告货款1037753.54元以上事实,有往来帐核对函、对账单、送货单、法务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双方确认的往来帐核对函、对账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结款方式为月90天结,在原告发货之后的90天内,被告即应按约定支付货款。2013年1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35306元,2013年2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88497.80元,2013年3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45803.40元,2013年4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22043.80元,2013年5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149元,2013年11、12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0959.10元,共计1330759.1元,被告在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93005.56元,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1037753.54元,现所有欠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37753.54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违约金计算至2013年12月,具有事实法律依据,具体计算如下:2013年1月,因被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93005.56元,则1月货款拖欠7个月零10天,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35306×6.00%÷12×7.33×(1+50%)=12935.95元;2013年2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7699.56×6.00%÷12×6.33×(1+50%)=2739.29元、230798.24×6.00%÷12×7×(1+50%)=12116.91;2013年3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45803.40×6.00%÷12×6×(1+50%)=29061.15元;2013年4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22043.80×5.6%÷12×5×(1+50%)=4271.53元;2013年5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149×5.6%÷12×4×(1+50%)=228.17元。 以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61353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2841.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梁律师,湖南永州人,中国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梁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律师执业期间,主要处理各类普通民事及经济纠纷,包括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梁律师非常注重律师的团队化建设,所在的律师团队,谙熟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丰富的庭审经验以及**的辩论口才。在各级法院、各类仲裁机构均有大量成功代理记录,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了巨额的损失。我们有深入的的社会阅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更加符合法律精神,预测案件的风险因素更加准确,谨慎的对待每一个细节,谨慎防范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我们不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款款,我们提供的诉讼方案具有新思路,新视角的专业特征。 梁律师秉承先进的管理理念,遵循“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办事原则,坚持“以专业取胜,以团队良好”,为广大企业、公司、个人客户提供Z优质的法律服务。对客户委托的事务,总是提出多种多样的的解决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我们从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解决问题的渺小希望,我们总是穷尽一切可能为客户工作,我们对客户委托的事务亲力亲为。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办案。我们富有较强的事业责任心和进取心,对客户勇于承担责任,对案件勇于承担风险。我们把客户委托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关系为准绳提出明确、详尽的解决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力为客户寻找设计Z佳的解决方案,力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Z大化。 本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列举情形)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诉讼仲裁业务: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代发律师函、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三、个人业务: (一)港澳台企业及人士中国境内法律事务的服务:身份问题法律服务;婚姻问题法律服务;财产问题与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港澳台雇员薪资纠纷等劳动法律问题。 (二)婚姻继承: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诉讼;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代理遗产继承纠纷;代理其他相关的婚姻继承业务。 (三)房屋买卖、租赁: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四)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五)保险: 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参与相关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代理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六)劳动、工伤争议: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有关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因被违法辞退、开除索赔赔偿;违法约定试用期索赔赔偿金等劳资纠纷案件。 (七)执行:代理各类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各类协议的律师见证(包括婚前、婚后财产见证;遗嘱见证;各类民商经济合同见证等)。 (九)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