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与被告辛某某之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诉称,2012年10月份,原、被告按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当时因原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被告在同居期间育有一女叫辛某甲,现年4周岁,现与被告共同生活。 现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子辛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辛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闫某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2份,用以证明被告及其女儿辛某甲的自然身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闫某与被告辛某某于2012年11月23日(农历十月初十)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13年1月27日育有一女叫辛某甲,现年3周岁,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6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十三)双方结束同居关系。 现原告要求非婚生女儿辛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儿辛某甲,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另查明,原、被告非婚生女儿辛某甲现随其祖母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开始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属同居关系。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十五条 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女儿的权利和义务,综合原、被告双方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有利于条件及子女年幼等因素,辛某甲由原告闫某抚养、被告辛某某给付抚养费较为适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婚姻法》*二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闫某与被告辛某某的非婚生女儿辛某甲由原告闫某抚养,被告辛某某自2016年6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抚养费300元,至辛某甲年满18周岁为止。 梁律师,湖南永州人,中国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梁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律师执业期间,主要处理各类普通民事及经济纠纷,包括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梁律师非常注重律师的团队化建设,所在的律师团队,谙熟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丰富的庭审经验以及**的辩论口才。在各级法院、各类仲裁机构均有大量成功代理记录,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了巨额的损失。我们有深入的的社会阅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更加符合法律精神,预测案件的风险因素更加准确,谨慎的对待每一个细节,谨慎防范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我们不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款款,我们提供的诉讼方案具有新思路,新视角的专业特征。 梁律师秉承先进的管理理念,遵循“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办事原则,坚持“以专业取胜,以团队良好”,为广大企业、公司、个人客户提供Z优质的法律服务。对客户委托的事务,总是提出多种多样的的解决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我们从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解决问题的渺小希望,我们总是穷尽一切可能为客户工作,我们对客户委托的事务亲力亲为。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办案。我们富有较强的事业责任心和进取心,对客户勇于承担责任,对案件勇于承担风险。我们把客户委托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关系为准绳提出明确、详尽的解决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力为客户寻找设计Z佳的解决方案,力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Z大化。 本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列举情形)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诉讼仲裁业务: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代发律师函、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三、个人业务: (一)港澳台企业及人士中国境内法律事务的服务:身份问题法律服务;婚姻问题法律服务;财产问题与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港澳台雇员薪资纠纷等劳动法律问题。 (二)婚姻继承: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诉讼;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代理遗产继承纠纷;代理其他相关的婚姻继承业务。 (三)房屋买卖、租赁: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四)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五)保险: 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参与相关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代理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六)劳动、工伤争议: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有关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因被违法辞退、开除索赔赔偿;违法约定试用期索赔赔偿金等劳资纠纷案件。 (七)执行:代理各类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各类协议的律师见证(包括婚前、婚后财产见证;遗嘱见证;各类民商经济合同见证等)。 (九)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