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一、被告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3年5月2日起,被告一累计向原告借款共人民币60000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91000元,银行转帐人民币509000元。因该债务是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二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一答辩称:一、我于2013年上半年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借款情况属实;二、被告二对我民间借贷还不知情,请求法庭判令我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二答辩称:一、被告二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毫不知情,即使借款真实存在,也是被告一的个人债务,与被告二无关;二、从证据上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一向其借款600000元的事实,其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三、根据相关**解释规定,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法认定被告一所借款项是家庭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务,被告二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属夫妻关系,于2008年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一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诉请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三人知道该约定。本案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被告一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个人债务,两被告亦未约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本案债务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二对借款是否知情以及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家庭生活不影响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认定,被告二的相关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要求被告二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梁律师,湖南永州人,中国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梁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律师执业期间,主要处理各类普通民事及经济纠纷,包括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梁律师非常注重律师的团队化建设,所在的律师团队,谙熟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丰富的庭审经验以及**的辩论口才。在各级法院、各类仲裁机构均有大量成功代理记录,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了巨额的损失。我们有深入的的社会阅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更加符合法律精神,预测案件的风险因素更加准确,谨慎的对待每一个细节,谨慎防范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我们不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款款,我们提供的诉讼方案具有新思路,新视角的专业特征。 梁律师秉承先进的管理理念,遵循“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办事原则,坚持“以专业取胜,以团队良好”,为广大企业、公司、个人客户提供Z优质的法律服务。对客户委托的事务,总是提出多种多样的的解决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我们从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解决问题的渺小希望,我们总是穷尽一切可能为客户工作,我们对客户委托的事务亲力亲为。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办案。我们富有较强的事业责任心和进取心,对客户勇于承担责任,对案件勇于承担风险。我们把客户委托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关系为准绳提出明确、详尽的解决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力为客户寻找设计Z佳的解决方案,力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Z大化。 本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列举情形)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诉讼仲裁业务: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代发律师函、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三、个人业务: (一)港澳台企业及人士中国境内法律事务的服务:身份问题法律服务;婚姻问题法律服务;财产问题与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港澳台雇员薪资纠纷等劳动法律问题。 (二)婚姻继承: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诉讼;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代理遗产继承纠纷;代理其他相关的婚姻继承业务。 (三)房屋买卖、租赁: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四)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五)保险: 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参与相关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代理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六)劳动、工伤争议: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有关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因被违法辞退、开除索赔赔偿;违法约定试用期索赔赔偿金等劳资纠纷案件。 (七)执行:代理各类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各类协议的律师见证(包括婚前、婚后财产见证;遗嘱见证;各类民商经济合同见证等)。 (九)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