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从2014年3月开始,多次向原告下达《采购订单》,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各种规格型号的钢化玻璃,付款方式包括月结30天和月结60天两种。 原告依约完成交货任务,被告本应按时支付约定款项,双方也对欠款进行对账确认:2014年3月欠款77326.00元;2014年4月欠款131335.70元;2014年5月欠款61156.70元;2014年6月欠款4600.00元。合计欠款234418.40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2月22日被告承诺于2015年3月13日前还款,但是没有兑现。 被告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多次采购各型号钢化玻璃,双方通过签订采购订单确定所需货物数量,送货时间及付款方式等。 采购订单签订后,原告依约多次共向被告供应了各型号钢化玻璃。 在采购供货期间,双方每月进行一次对账,根据每月对账单核算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如下:2014年3月欠款77326元、2014年4月欠款131335.7元、2014年5月欠款61156.7元、2014年6月欠款4600元,共计274418.4元。其后被告于2014年底向与原告支付了货款40000元,现仍拖欠货款234418.4元未予支付。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采购订单、对账单、致供应商函,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采购订单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 根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及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货款,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2014年3-6月期间的剩余货款234418.4元未予支付。 上述欠款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但被告并未依约付款。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自身的相关诉讼权利。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34418.4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梁律师,湖南永州人,中国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梁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律师执业期间,主要处理各类普通民事及经济纠纷,包括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梁律师非常注重律师的团队化建设,所在的律师团队,谙熟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丰富的庭审经验以及**的辩论口才。在各级法院、各类仲裁机构均有大量成功代理记录,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了巨额的损失。我们有深入的的社会阅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更加符合法律精神,预测案件的风险因素更加准确,谨慎的对待每一个细节,谨慎防范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我们不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款款,我们提供的诉讼方案具有新思路,新视角的专业特征。 梁律师秉承先进的管理理念,遵循“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办事原则,坚持“以专业取胜,以团队良好”,为广大企业、公司、个人客户提供Z优质的法律服务。对客户委托的事务,总是提出多种多样的的解决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我们从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解决问题的渺小希望,我们总是穷尽一切可能为客户工作,我们对客户委托的事务亲力亲为。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办案。我们富有较强的事业责任心和进取心,对客户勇于承担责任,对案件勇于承担风险。我们把客户委托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关系为准绳提出明确、详尽的解决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力为客户寻找设计Z佳的解决方案,力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Z大化。 本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列举情形)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诉讼仲裁业务: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代发律师函、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三、个人业务: (一)港澳台企业及人士中国境内法律事务的服务:身份问题法律服务;婚姻问题法律服务;财产问题与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港澳台雇员薪资纠纷等劳动法律问题。 (二)婚姻继承: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诉讼;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代理遗产继承纠纷;代理其他相关的婚姻继承业务。 (三)房屋买卖、租赁: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四)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五)保险: 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参与相关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代理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六)劳动、工伤争议: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有关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因被违法辞退、开除索赔赔偿;违法约定试用期索赔赔偿金等劳资纠纷案件。 (七)执行:代理各类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各类协议的律师见证(包括婚前、婚后财产见证;遗嘱见证;各类民商经济合同见证等)。 (九)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