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婚**直隐瞒自己的年龄,直至结婚之日,原告才知道被告的真实年龄。被告反复解释后,原告予以谅解,并期盼婚后家庭幸福。但婚后不久,双方就感情不和,平时争吵不断,无法正常交流和沟通。生活开支方面,被告与原告斤斤计较,毫无感情可言,形同陌路。双方虽然同住一套房,实际已经分居多年。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和温暖的生活。故提出离婚请求。原、被告有一婚生子,生于××年××月××日。孩子一直以来都是由原告姐姐帮忙悉心照顾,且被告已年过六十三岁,没有精力抚养年仅5岁的孩子。孩子应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或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现有按揭贷款房产一套,另有存款若干,金额不清,请法院予以查明、依法分割。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500元;3、平等分割共同财产:股票、银行存款金额不明,暂定150万元,应当分得金额75万元(以法院查明金额为准),房屋购买价格为931299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要点: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二、双方仍然同住一套房,没有分居;三、被告没有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性格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存在正常的交流和沟通。 关于原告所称的被告婚前隐瞒年龄问题。经查被告曾于婚前告知原告双方的年龄差距。 关于原告所称的双方分居多年且有四年没有生活。经查原、被告并未分居,只是自2017年之后由于原、被告作息时间的差异而决定被告带小孩晚上睡一房间,原告*自睡一房间。被告否认原被告已经四年没有夫妻生活。 本院认为,当事人诉请离婚,应当具有法定事由,并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本案中被告并未在婚前隐瞒双方的年龄差距,而且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在婚前充分了解对方后再走入婚姻,不应草率决定。原告称双方分居多年,并不属实。原告称双方已经四年没有生活,被告予以否认。原、被告相识相恋,从师生关系成长为关系,应珍惜双方彼此的缘分。双方并不存在原则问题,今后应当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维护家庭完整并共同为小孩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综上,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并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