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按份共有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将房产过户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于一九九七年一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对原、被告103房(共86.82平方米)进行了分割。现在,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原被告共有。原告为方便行使属于自己部分的产权权利,曾向被告提出对上述房屋予以析产的要求,但是,被告不予配合。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房产予以析产,把《房产证》权利人改为原告刘爱国。 被告答辩称:1997年原被告离婚时,涉案房产经法院调解按照一人一半来分配,现在原告起诉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原告,我方不同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各自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83年登记结婚。 1997年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对涉案房产103房进行实物分割,其中客厅、北面小房及阳台归刘某某所有,饭厅、大房、南面小房及阳台、卫生间归苏某某所有。涉案房产分割之后,原、被告各自使用所分得的一半涉案房产至今。 因刘某某向案外人连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连某某于201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苏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并在该诉讼中申请查封了涉案房产产权。 2016年3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定刘某某承担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的支付责任,但驳回了连某某要求苏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涉案房产因上述诉讼目前仍由人民法院查封。 涉案房产的不动产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载明:涉案房产的权利人为刘某某、苏某某,双方各占50%份额,房屋的用途为多层铝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6.82平方米,现被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查封。 本院认为,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在原、被告于1997年经本院调解离婚时,本院已对涉案房产进行实物分割,即客厅、北面小房及阳台归刘某某所有,饭厅、大房、南面小房及阳台、卫生间归苏某某所有,此后,原、被告各自使用所分得的一半涉案房产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涉案房产全部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涉案房产有一半归被告所有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因原告与案外人连某某的债务纠纷,涉案房产产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产目前客观上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对于原告过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梁律师,湖南永州人,中国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梁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律师执业期间,主要处理各类普通民事及经济纠纷,包括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梁律师非常注重律师的团队化建设,所在的律师团队,谙熟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丰富的庭审经验以及**的辩论口才。在各级法院、各类仲裁机构均有大量成功代理记录,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了巨额的损失。我们有深入的的社会阅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更加符合法律精神,预测案件的风险因素更加准确,谨慎的对待每一个细节,谨慎防范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我们不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款款,我们提供的诉讼方案具有新思路,新视角的专业特征。 梁律师秉承先进的管理理念,遵循“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办事原则,坚持“以专业取胜,以团队良好”,为广大企业、公司、个人客户提供Z优质的法律服务。对客户委托的事务,总是提出多种多样的的解决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我们从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解决问题的渺小希望,我们总是穷尽一切可能为客户工作,我们对客户委托的事务亲力亲为。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办案。我们富有较强的事业责任心和进取心,对客户勇于承担责任,对案件勇于承担风险。我们把客户委托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关系为准绳提出明确、详尽的解决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力为客户寻找设计Z佳的解决方案,力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Z大化。 本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列举情形)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诉讼仲裁业务: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代发律师函、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三、个人业务: (一)港澳台企业及人士中国境内法律事务的服务:身份问题法律服务;婚姻问题法律服务;财产问题与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港澳台雇员薪资纠纷等劳动法律问题。 (二)婚姻继承: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诉讼;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代理遗产继承纠纷;代理其他相关的婚姻继承业务。 (三)房屋买卖、租赁: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四)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五)保险: 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参与相关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代理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六)劳动、工伤争议: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有关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因被违法辞退、开除索赔赔偿;违法约定试用期索赔赔偿金等劳资纠纷案件。 (七)执行:代理各类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各类协议的律师见证(包括婚前、婚后财产见证;遗嘱见证;各类民商经济合同见证等)。 (九)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