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经过协议后,原告与被告签署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期限为1个月,约定有被告的收款账户,月利息标准为5%,并且约定被告以车辆证书作为抵押,双方还约定争议由乙方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签订协议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存入被告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200000元,被告向原告签署了委托书,并且交付了机动车登记证书。 2014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个月利息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个月利息人民币20000元,之后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根据高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解释精神,被告已经给付的利息,较多只支持月息3%,尚未给付的较多只支持月息2%。原告已经收取了被告人民币30000元利息,可按照月息3%的标准计算,可算作被告已经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另外,根据借款合同*二条*6点的内容,被告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费。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欠其20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2014年8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显示: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每月利息按5%计,借款由原告发放至被告*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借款时间从2014年8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需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到期偿还原告;该借款合同*五条显示,如被告未能还款造成原告损失,被告承诺以《机动车登记证书》所登记的车辆作为抵押偿还原告损失。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存款凭条予以证明,且原告亦对款项的来源、交付等环节作出了相应的说明,而被告未到庭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欠其人民币2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根据此前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利息,剩余利息按照月利息2%自2015年1月7日起算,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诉请予以支持,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息2%自2015年1月7日起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另,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开庭前向原告归还了人民币4000元,故利息应扣除人民币4000元。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庭审主张该项损失为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但并未提交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故原告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 梁律师,湖南永州人,中国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梁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律师执业期间,主要处理各类普通民事及经济纠纷,包括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梁律师非常注重律师的团队化建设,所在的律师团队,谙熟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丰富的庭审经验以及**的辩论口才。在各级法院、各类仲裁机构均有大量成功代理记录,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了巨额的损失。我们有深入的的社会阅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更加符合法律精神,预测案件的风险因素更加准确,谨慎的对待每一个细节,谨慎防范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我们不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款款,我们提供的诉讼方案具有新思路,新视角的专业特征。 梁律师秉承先进的管理理念,遵循“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办事原则,坚持“以专业取胜,以团队良好”,为广大企业、公司、个人客户提供Z优质的法律服务。对客户委托的事务,总是提出多种多样的的解决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我们从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解决问题的渺小希望,我们总是穷尽一切可能为客户工作,我们对客户委托的事务亲力亲为。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办案。我们富有较强的事业责任心和进取心,对客户勇于承担责任,对案件勇于承担风险。我们把客户委托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关系为准绳提出明确、详尽的解决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力为客户寻找设计Z佳的解决方案,力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Z大化。 本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列举情形)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诉讼仲裁业务: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代发律师函、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三、个人业务: (一)港澳台企业及人士中国境内法律事务的服务:身份问题法律服务;婚姻问题法律服务;财产问题与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港澳台雇员薪资纠纷等劳动法律问题。 (二)婚姻继承: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诉讼;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代理遗产继承纠纷;代理其他相关的婚姻继承业务。 (三)房屋买卖、租赁: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四)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五)保险: 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参与相关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代理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六)劳动、工伤争议: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有关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因被违法辞退、开除索赔赔偿;违法约定试用期索赔赔偿金等劳资纠纷案件。 (七)执行:代理各类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各类协议的律师见证(包括婚前、婚后财产见证;遗嘱见证;各类民商经济合同见证等)。 (九)刑事辩护